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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胥大某等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2000********,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胥大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荣华,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汪景平,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中彬,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2000********,汉族,职高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胥大某、刘荣华、郭中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汪景平、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4月10日、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间,梁某某(已死亡)先后伙同被告人黄某某、胥大某、刘荣华、汪景平、郭中彬在四川省长宁县金洲湾附近居民楼、金碧国际小区出租房内,使用手机等设备登陆DNF游戏直播间,冒充直播间管理人员,采取虚假购买、出售游戏账号的方式,共骗取孙某某等39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7755.95元。其中黄某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7755.95元;胥大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7755.95元;刘荣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95199.95元;汪景平诈骗金额为人民币98755.95元;郭中彬诈骗金额为人民币72513.95元。诈骗款被黄某某等人用于生活消费等支出。

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上述五被告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间为上述被告人提供微信二维码等收款帮助,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075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袁某某被抓获归案,胥大某、刘荣华、汪景平、郭中彬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贾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胥大某、刘荣华、汪景平、郭中彬、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胥大某、刘荣华、汪景平、郭中彬、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胥大某、刘荣华、汪景平、郭中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互联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而提供帮助,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胥大某、刘荣华、汪景平、郭中彬、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胥大某、刘荣华、汪景平、郭中彬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对黄某某、胥大某、刘荣华、汪景平、郭中彬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袁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洁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胥大某、刘荣华、郭中彬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汪景平、袁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移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5、换押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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