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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6********,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2年3月2日被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5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9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王某甲谎称自己是重庆三峡中心医院的医生王某乙,逐步取得了王某甲的信任。同年9月13日至27日,黄某某虚构其弟弟开车撞了人急需用钱的事实,以借钱救急的名义骗取王某甲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将所骗钱款用于还债、退赔赃款和消费。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团结物流有限公司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截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米双鹏

2020 年4月27 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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