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48号
被告人黄东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7********,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东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某甲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东杰在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利用其经营的“天豪”电脑店,虚构经营手机、承接学校电脑设备项目等事实,通过伪造项目合同的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需要缴纳保证金、投资、亲戚生病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705,500.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1,086,000.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丁人民币234,466.54元,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191,508.52元,骗取被害人梁某甲人民币130,000.00元,骗取被害人梁某乙人民币124,654.07元,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477,523.33元,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555,650.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戊人民币438,692.26元。
综上,被告人黄东杰共骗取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943,994.72元。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黄东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东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东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东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涉案赃物未能追缴,酌情从重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黄东杰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黄东杰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东杰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8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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