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东抢劫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黄东,男,于1993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身份证号421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东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黄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凌晨3时许,刘成鹏(已判决)与被害人孙某某、蒋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自力新村42号自力宾馆内发生纠纷冲突。刘成鹏通过微信联系后,与被告人黄东及吴争、黄亚、古亚平(均已判决)在自力宾馆8207房间内,以索要医疗费为由,采取殴打威逼的方式,共同迫使被害人孙某某从其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39260元至黄亚的支付宝账户,迫使被害人蒋某某从其微信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支付宝蚂蚁借呗转账7500元至黄亚的支付宝账户。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东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破案、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人口基本信息表、现场照片、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孙某某、蒋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黄东及已决同案犯刘成鹏、吴争、黄亚、古亚平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东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东犯罪后能够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黄东处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万启

2020年6月10日

附:

1. 被告人黄东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共3卷172页(含光盘1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其它材料若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