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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世彬诈骗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765号

被告人黄世彬(曾用名黄亚红),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小区**期**室(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队)。被告人黄世彬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世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世彬明知自己没有购买口罩的有效渠道,仍然通过网络在微信朋友圈及向微信好友发布卖口罩广告,并提供口罩厂的营业执照、生产资质等电子图片,后被害单位**电缆有限公司、被害人勾某某等看到广告或经人介绍通过微信联系其购买口罩。被告人黄世彬向被害方虚假承诺发货后,将收取的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先后骗取7名被害方支付的货款人民币510580元(以下币种均系“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日至2月15日,被告人黄世彬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勾某某支付的货款132580元。

2. 2020年2月4日至2月6日,被告人黄世彬通过上述手段,骗取经过中间商陈某甲联系的被害人陈某乙支付的货款82500元,实得47500元。

3.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黄世彬通过上述手段,骗取经过中间商陈某甲、许某某、姬某某联系的被害单位**电缆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120000元。

4. 2020年2月7日至2月13日,被告人黄世彬通过上述手段,骗取经过中间商陈某甲联系的被害人朱某某支付的货款69000元。

5.2020年2月12日至2月14日期间,被告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何某某支付的货款42500元。

6. 2020年2月12日至2月15日,被告人黄世彬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丙支付的货款69000元。

7. 2020年2月12日至2月15日,被告人黄世彬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丁支付的货款30000元。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黄世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营业执照、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许某某、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勾某某、陈某乙、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世彬的供述和辩解;

5.宜兴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世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等手段进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世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世彬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群

检察官助理:刘正永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世彬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全部卷宗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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