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广东省阳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阳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阳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阳西县织篢镇**街**号屋旁持折叠刀对被害人刘某某的黑色比亚迪S7小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刘某某发现,刘某某上前控制其时,黄某某从袋中拿出折叠刀,刘某某见状就放开黄某某,黄某某立即逃跑,刘某某则回家拿镰刀继续追赶黄某某,追至阳西县织篢镇**街**家具店附近路口处将黄某某控制。经鉴定,被损毁的车窗价格为37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产过程中,持刀抗拒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艺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4. 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5.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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