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18〕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身份证号码360124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委会**号,现住江西省进贤县**乡**街**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1月6日被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2月2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原系进贤县**乡政府聘用的工作人员,因长期工作作风懒散,且拒不改正,经2016年**月**日**乡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决定将其解聘,并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黄某某因被解聘迁怒于**乡党委书记徐某某,经常找徐某某提出要**乡政府补偿其全额社保费等无理要求,并多次扬言报复徐某某。经徐某某与乡长余某某商量,准备分二次再补偿黄某某三万元并报销四千余元的社保费用,但黄某某仍不满足,不断到**乡政府纠缠徐某某。
2018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在**乡**街一家农具维修店自制了一把尖刀,又到自家猪栏里拿了一把木柄尖刀,准备报复徐某某。上午9时许,黄某某携带两把刀窜至进贤县**乡政府找徐某某,并跟随徐某某到了乡政府三楼办公室。黄某某持所携带的木柄尖刀趁徐某某不备朝其胸部、腋下、腰部等要害部位捅刺数刀。徐某某被刺后逃出办公室,黄某某持刀追赶至二楼,被**乡政府工作人员胡某某等人拦住并夺下木柄尖刀,黄某某拿出所携带的自制尖刀企图自杀时被阻止。随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被害人徐某某在被送往进贤县人民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经鉴定,徐某某系因遭单刃刺器刺破肝、脾发生大失血并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引起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柄尖刀、自制尖刀等物证;
2.人口基本信息、会议记录、领条等书证;
3.证人胡某甲、胡某乙、夏某某、吴某某、罗某某、曹某某、余某某、李某某、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鉴定书、法医病理学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持尖刀捅刺被害人徐某某胸部、腋下、腰部等要害部位,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威
2018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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