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1053号
被告人黄万票,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4********,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2006年5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7月28日年因犯盗窃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28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3年9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11月1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4月9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4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未执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万票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5至2018年2、3月期间,朱某某(另案处理)在苍南县宜山镇谢洋底村一民房、宜山镇朱处村一民房、宜山镇吴加库村一民房等地开设流动赌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黄万票等人在该赌场内帮忙维持赌场秩序、抽取头薪、站七门角等事项。被告人黄万票共在该赌场内帮忙四个月,该赌场每场参赌人员三十人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万票和同案犯蔡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万票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万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后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万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紫云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万票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