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8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镇**街**号。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5月14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6年8月1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因图财在云阳县城内实施多次盗窃他人香烟、腊肉等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03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一天的凌晨,黄某某来在云阳县**路**号**-**房,翻窗进入房内,将挂在房间内的四块腊肉偷走,后将腊肉卖至云阳县大雁路192号门市。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885元。
2、2020年3月,黄某某来到云阳县**路**巷**号门市,将门市后门旁边的窗户撬开后进入门市,将该门市内20多条香烟盗走,后将香烟卖至云阳县大雁路192号门市。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372元。
3、2020年4月,黄某某来到云阳县**路**号门市,将门市后面防盗窗夹坏后进入门市,将该门市内的20多条香烟及250元现金盗走,后将香烟卖给过路行人和茶馆打牌的老人。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757元。
4、2020年5月,黄某某来到云阳县**路**号门市,翻窗进入门市,将该门市内的40多条香烟盗走,后将香烟卖至云阳县大雁路192号门市。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520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在云阳县第三人民医院附近的公交站台被抓获到案。
被告人黄某某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盗香烟清单、香烟零售价格价目表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覃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云阳县价格服务中心价格鉴定结论;
6.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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