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8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号。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5月14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6年8月1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因图财在云阳县城内实施多次盗窃他人香烟、腊肉等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03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一天的凌晨,黄某某来在云阳县******-**房,翻窗进入房内,将挂在房间内的四块腊肉偷走,后将腊肉卖至云阳县大雁路192号门市。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885元。

2、2020年3月,黄某某来到云阳县******号门市,将门市后门旁边的窗户撬开后进入门市,将该门市内20多条香烟盗走,后将香烟卖至云阳县大雁路192号门市。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372元。

3、2020年4月,黄某某来到云阳县****号门市,将门市后面防盗窗夹坏后进入门市,将该门市内的20多条香烟及250元现金盗走,后将香烟卖给过路行人和茶馆打牌的老人。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757元。

4、2020年5月,黄某某来到云阳县****号门市,翻窗进入门市,将该门市内的40多条香烟盗走,后将香烟卖至云阳县大雁路192号门市。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520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在云阳县第三人民医院附近的公交站台被抓获到案。

被告人黄某某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盗香烟清单、香烟零售价格价目表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覃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云阳县价格服务中心价格鉴定结论;

6.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