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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故意杀人案)_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麻某某,曾用名麻胜签,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91985********,苗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组。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日移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8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麻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麻某某因怀疑老婆郑某某有外遇,遂让其同事陈某某帮忙购买定位器用于追踪被害人郑某某的行踪。2018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麻某某利用定位器找到郑某某,后二人因感情纠纷在武义县**街道**村**路**号的**楼门口(麻某某与郑某某租住在该楼房的**楼)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麻某某使用扳手打郑某某头部多下,致郑某某死亡。随后,麻某某将郑某某的尸体放至于其车牌号为浙GU****的汽车后备箱内。经鉴定,郑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后死亡。

被告人麻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扳手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章某某、麻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建鸿

2019年9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2.​ 证人(鉴定人)名单;

3.案卷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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