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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麻某(自报),男,景颇族,1997年**月**日出生,文盲,无业,家住:缅甸**,暂住:瑞丽市**乡**村委**队,国籍不明。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麻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与省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另行处理)共同将省某捡来的射钉枪藏匿于瑞丽市班岭村委会班岭三队与班岭二队之间一座山上的窝棚内,后又从缅甸**拿来麻某持有的另外一支射钉枪。18日,二人一起使用枪支时被人发现并报警。19日,被告人麻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上交枪支2支。经鉴定,被查获的2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射钉枪,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麻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芹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麻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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