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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甲行贿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单位:济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70****,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麻某乙。

诉讼代表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81976********,系被告单位员工。

被告人麻某甲,曾用名麻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71970********,回族,山东省平原县人,高中文化,济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本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行贿被平阴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平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8年,被告单位济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麻某甲,为在中国**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承揽工程谋取竞争优势,通过时任济南**企业发展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济南**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总经理、济南**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的丁某某(男,49岁,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承揽工程、工程回款等方面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2010年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麻某甲在本市市中区**路**银行等处,多次通过银行转帐送给丁某某钱款共计176.9万元,并给丁某某支付30.2926万元购买别克昂科威汽车1辆。共计行贿207.1926万元。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麻某甲接电话通知在**公司办公地点等待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并被带至济南市廉政教育中心接收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车辆等)、书证(济南**公司与**公司合同等)、证人证言(巩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麻某甲供述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济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麻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麻某甲具有自首、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宁

2019年8月27日

附:

被告人麻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0531****);诉讼代表人马某某联系电话:1867889****;

2.证据和案件材料15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麻某甲行贿事实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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