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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甲、麻某乙、麻某丙涉嫌诈骗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麻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花垣县,公民身份号码:433124199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花垣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由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麻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花垣县,公民身份号码:433124199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花垣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由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麻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花垣县,公民身份号码:433124199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花垣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由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甲、麻某乙、麻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底,朱某甲(已判决)决定在湖南省宁乡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在宁乡县先后租赁假日***小区**栋**单元**室、**国际小区**栋**单元**室等房屋作为诈骗窝点,购买了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电信网络诈骗设备。然后,朱某甲以40%-50%的“业务提成”,陆续雇来被告人麻某丙、麻某甲、麻某乙和麻某丁、曾某某、麻某戊、张某某(均在已判决)等人作为“业务员”,朱某乙(系朱某甲之妻,已判决)也在2018年3月初开始为诈骗做“客服”,从而形成了以朱某甲为首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在诈骗集团中,朱某甲系老板,组织、领导整个集团的诈骗活动;被告人麻某丙、麻某甲、麻某乙和麻某丁、麻某戊、曾某某、张某某等人系诈骗“业务员”,负责直接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具体诈骗方法是:朱某甲租用可人为控制的虚假彩票网站http://www.tcaiw66.com,由各“业务员”在“工作手机”上的各个微信群中不断发布“广东11选5”彩票信息,并与有兴趣的人加为微信好友,谎称带领被害人购买彩票,先以小额彩票中奖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向“客服”“充值”投入更多的资金,当认为被害人无力继续“充值”时,就将这些被害人已经“充值”的资金非法占有。至案发之日,被告人麻某甲、麻某乙参与诈骗作案2次,诈骗金额275132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被告人麻某丙参与诈骗作案1次,诈骗金额77725.1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麻某丁用微信“刘晔”(微信号******)骗取湖南省石门县的被害人米某某(微信昵称“恒驰汽贸”)77725.12元。期间,为取得被害人米某某的信任,被告人麻某丙帮忙抢单。

2、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用两个微信“情缘”(微信号分别为******、gcw88568),以“凯伟”的名义骗取湖南省常德市的被害人朱某某(微信昵称“朱*”)87785元。期间,为取得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被告人麻某甲、麻某乙和麻某戊帮忙抢单。

3、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用微信“乐少”(微信号******)骗取吉林省长春市的被害人李某某(微信昵称“娜娜”)187347元,后因李某某发现被骗后称要报警,朱某甲给其退还30000元。期间,为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被告人麻某甲、麻某乙帮忙抢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麻某甲、麻某乙、麻某丙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甲、麻某乙、麻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甲、麻某乙、麻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三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均均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麻某甲、麻某乙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麻某丙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超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麻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0743****;

被告人麻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437****;

被告人麻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432****。

2.本案卷宗、证据十六册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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