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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65********,彝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镇**村委**组**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姚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被告人麻某某到大理州祥云县**镇**村购买疑似火药枪1支用于打猎。经鉴定,被告人麻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麻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家裕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姚某某**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75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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