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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非法拘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375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6********,汉族,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本案于2020年10月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害人金某某赌博负债,遂通过被告人麻某某介绍后向陈某某高利借贷人民币2万元,后金某某逃至广州避债。同年12月17日,为了取回高利贷债务麻某某与郑某某(另案处理 下同)、陈某某、潘某某(另案处理 下同)商议,由麻某某编造虚假理由将金某某骗至江苏取债。当晚,麻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潘某某共同赶至江苏苏州后,由麻某某联系金某某并将其带入郑某某等人事先开设的宾馆。后郑某某、陈某某、潘某某在该宾馆内及浙江东阳市**街道**路**号胡某某住处,采用推搡、拍打头部、下跪、语言威吓等手段殴打、侮辱金某某并控制金某某人身自由十一余小时,并从金某某前妻严某某处获取人民币2.5万元,麻某某全程跟随郑某某等人,但未参与殴打、侮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某、潘某某、胡某某、王某某、严某某、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某某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9****286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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