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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扶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开始,被告人麻某某通过淘宝等平台多次购买枪支及配件消音器、狙击镜、钢管、瞄准器等物品,随后在扶绥县新宁镇园湖路**小区**栋**单元**室、扶绥县**镇**村**屯自家中,自行组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步枪两支,气步枪半成品一支。经鉴定,麻某某所制造的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其中二支成品枪支是利用压缩气体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另一支枪支枪管缺失,系半成品自制气步枪,枪支不能发射弹丸。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发射弹丸的成品枪支二支,半成品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麻某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飞宏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在扶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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