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麻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74********,景颇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走私毒品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瑞丽市检察院批准由被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19年11月4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12时35分,被告人麻某某携带毒品由缅甸驾驶摩托车入境,当其行驶至瑞丽市勐卯镇姐东村公所贺哈执勤点时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958.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在瑞丽市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7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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