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麻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组,住巴彦县**小区。2015年2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巴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巴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被社区戒毒。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巴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麻某某在巴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收取购买人丁某某人民币600元,卖给丁某某冰毒0.5克;
二.2019年4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麻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丁某某人民币500元,然后在巴彦县石桥名苑小区门口,卖给丁某某冰毒0.3克;
三.2019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麻某某先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收取丁某某人民币400元,然后在巴彦县金源嘉园小区东门,卖给丁某某冰毒0.3克,2019年4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麻某某又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丁某某此次欠账人民币200元;
四.2019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麻某某先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丁某某人民币500元,然后在巴彦县水韵新城小区门口卖给丁某某冰毒0.5克;
五.2019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麻某某先在巴彦县粮食小区门口收取刘某某现金400元,然后在巴彦县金泰花园小区院内卖给刘某某冰毒0.4克;
六.2019年9月上旬一天下午,被告人麻某某在巴彦县北二道街**鸭货店门口以现金4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冰毒0.3克。
经侦查,被告人麻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巴彦县公安局在巴彦县粮食小区传唤到案,于同年10月15日被行政拘留15天,同年10月30日转为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麻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丁某某手机内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麻某某释放证明;
2. 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刘某某波、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巴彦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大勇
2020年5月29日
附:1. 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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