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麻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65********,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昭觉县**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美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逮捕。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9时许,通过电话联系后被告人麻某某在昭觉县医院路口贩卖价值450元毒品海洛因给被告人麻某甲,麻某甲现金支付450元毒资。
2、2019年9月4日中午14时许,通过电话联系后麻某某在昭觉县短途汽车站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麻某甲,麻某甲现金支付200元毒资。
3、2019年9月5日19时许,通过电话联系后麻某某在昭觉县医院门口把价值300元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麻某甲,麻某甲现金支付300元毒资。
4、2019年9月6日9时许,通过电话联系后麻某某在昭觉县医院门口贩卖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麻某甲,麻某甲通过微信向麻某某的女儿转账100元毒资。
2019年9月6日,民警在昭觉县解放路水务局家属院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麻某某,在其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4.1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勇锡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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