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麻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路**村。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月2月起,被告人麻某某通过抖音平台推广二手车销售信息。同年7月24日,该信息中的一部丰田花冠牌车辆被被害人黄某某看中,被告人麻某某隐瞒该车已售出的事实,许诺以人民币2.9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黄某某,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微信转账定金2000元。次日,被告人麻某某以补足该车半价1.45万元后物流发货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又微信扫码支付差额1.25万元。事后,被告人麻某某虚构发货物流单号、该车发生车祸等事实而未实际发货。同时,被告人麻某某隐瞒其不再从事销售二手车的事实,许诺以3.2万元全款销售一部大众朗逸牌车辆给被害人黄某某,蒙骗被害人黄某某扣除其先前支付的1.45万元,继续支付差额1.75万元后物流发货,因被被害人黄某某识破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麻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金额既遂人民币1.45万元,未遂人民币1.7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麻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振

2020年7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26649****;

2.卷宗2册共计1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