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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麻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94********,汉族,大专文化,共青团员,无业,无前科劣迹,籍贯: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出生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现住太原市小店区**镇**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麻某某在其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镇**号楼**单元**的家中,看到QQ广告上有兼职招聘信息,加入后被安排到“爱聊天”APP试做投票、填写快递单、点赞、注册网站等刷单任务,**培训**,期间隐瞒刷单任务复杂、几乎挣不到钱的情况,使用微信号AA2836115506、MM4488121、MM4488122、MM4488123、mht77778888、ppt7778888、qinqinyingbao5、MY386386、wolaile1234wo、my1060085792qinqin通过网络骗取刘某某、梅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952名被害人交纳会员费共计101649元人民币,麻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6500元人民币。账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收款金额账单、被告人麻某某使用的QQ号截图、微信账单、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梅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经太原铁路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手机的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6.视听资料:手机数据光盘、QQ和微信账户信息及交易****。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骗取952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01649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胜春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镇**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被告人联系电话:177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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