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912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 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2********,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轴承机电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花园**号**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被告人麻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麻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上午,在其工作的江阴市**家居东区**号江阴**轴承机电有限公司,采用断开监控电源等手段,窃走被害人鲍某某的斯凯孚牌轴承5套(价值人民币28800元),次日销赃给李某某,得款人民币14700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麻某某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麻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鲍某某人民币288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春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花园**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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