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麻某某,曾用名某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麻某某到靖西市大酒店对面的统e网咖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辆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并推到靖西市财富广场旁边的河边藏匿。经鉴定,杨某某被盗电动车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250元;李某某被盗电动车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700元。
2020年8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麻某某在靖西市新靖镇路利通摩托车电动车配件中心维修店门前被公安民警查获。2020年8月19日,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2020年10月16日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李某某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乙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兰敏
检察官助理:黄青全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麻某某现被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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