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麻某某故意伤害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村,现住****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麻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因工钱问题在繁峙县后庄村的街上与王某某的妻子何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后被附近的村民拉开。18时许,被告人麻某某和其妻子、女儿找王某某理论此事,双方见面后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麻某某和王某某相互厮打,被告人麻某某手持木棒对王某某多次殴打,后双方被附近村民拉开。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麻某某及其家属赔偿王某某人民币28000元且全部履行到位,王某某对被告人麻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福寿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35004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