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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麻某甲,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村委**庄,住址同上。2011年9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0时55分许,被告人麻某甲与被害人麻某乙在麻某乙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打架,在厮打过程中麻某甲用磨刀石砸伤麻某乙左侧肋骨。经鉴定:麻某乙的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平刑初字第258号;释放证明书;麻某乙住院病历15页;现场方位图一份;现场出警截图照片四张;作案工具照片一张;伤害案件处置表;宁某某、李某甲证言;**镇**庄村委证明;**派出所情况说明;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麻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出警视频光盘一张;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麻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艺

2020年9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麻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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