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4521281965********,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12日间,被告人麻某某在扶绥县**镇**路**门斜对面其出租屋为赌徒提供场所、赌具供赌徒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参赌人员累计20人次以上。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2020年8月11日晚,麻某某将赌场转移到其租屋附近的韦某某家一楼继续开赌,次日凌晨二时许,该赌场被公安人员取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关书证;证人证言及辩认笔录、相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聚众赌博,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丽芳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