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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608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镇**村**组。2017年12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9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麻某某驾驶一辆马自达汽车(车牌号:粤PJ****)搭载其女友阳某某途径花都区狮岭镇联合路心中客便利店门前时,其汽车刮蹭到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路边卖裤袜的电动三轮车,致其汽车的右后视镜被撞坏掉落地面。后双方在协议赔偿过程中,被告人麻某某电话纠集同案人“阿杰”(另案处理)等人到场,持上述被损坏的汽车后视镜等物对被害人崔某某进行追打。崔某某跑离现场后,被告人麻某某及其同案人为泄私愤,将崔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裤袜点燃烧毁,造成崔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上述三轮车及一辆电动二轮车均被烧坏。经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坏的上述裤袜及电动三轮车、电动二轮车共价值人民币9720元。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麻某某赔偿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崔某某的谅解。

2017年12月13日15时许,民警在花都区**镇**村的**公寓**房将被告人麻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麻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8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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