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11969********,汉族,专科文化,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8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3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及同年7月,被告人麻某某未经李某某(男,65岁)同意,利用李某某身份信息申领**银行、**银行信用卡各1张并在本市市中区等地刷卡使用。
2017年8月24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麻某某到案,同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信用卡办卡资料等)、证人证言(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麻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婷婷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0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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