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8********,苗族,初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镇**城**栋**室。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麻某某与朋友在凤凰县**镇**场附近一家饭店吃饭,席间麻某某喝了一瓶125ml装的牛栏三白酒及两罐啤酒。当晚20时许,麻某某驾驶牌照为湘**号小型普通客车送其两名朋友去车站,当途经至凤凰县城北转盘(G209线2372KM+100M)处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麻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23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文书、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麻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麻某某现住凤凰县**镇**城**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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