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庄**号院)。被告人麻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9年7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月,罚款一千元。被告人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0时53分许,被告人麻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壮举路时民警查获,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送检的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1mg/100mL血。
到案后,被告人麻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4.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波
检察官助理:汪小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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