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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傈僳族,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21999********,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乡**村**村**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麻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瑞丽市姐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路**道交叉口时,与顾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麻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麻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8.21mg/100mL血;经认定,被告人麻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贾琳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麻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442****、1362884****。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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