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97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331241983********,湖南省花垣县人,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南省花垣县**镇**村**组。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麻某某,于2019年7月21日14时许,驾驶粤U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自南往北行驶至海军陆战队医院前路段时,适遇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粤U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同向行至该处,因被告人麻某某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加之刘某某在驾驶证注销的情况下仍驾驶己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粤U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侧车身刮碰到粤U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手把,造成刘某某连人带车失控倒地后其头部被粤U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后轮碾压,事故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及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麻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经交警部门办案民警通知,其于当天下午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麻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某某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粤U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提取的人体组织的STR分型与刘某某的血液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60 x1020 。
2019年9月16日,经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麻某某,其自行前往该大队接受调查。
归案后,被告人麻某某向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旭
检察官助理:林艾希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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