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1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作案时系甘肃省华某市**娱乐会所营销部经理。2020年9月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华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华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103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作案时系甘肃省华某市**娱乐会所营销部经理。2019年11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20年9月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苏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麻某某、苏某某在华某市“海云阁”娱乐会所接待客人马某某等人时,将该会所酒水促销员刘某甲、刘某乙、曹某某介绍给马某某及其朋友郭某某、王某某卖淫,收取嫖资5400元。之后,麻某某指使苏某某开车将马某某等人送到华融酒店,后曹某某在华融酒店向王某某卖淫;马某某等人因无身份证无法入住华融酒店而转至青年公寓,刘某甲、刘某乙向马某某、郭某某卖淫时被华某市公安局西华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宿登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麻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苏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摆凤琴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华某市看守所、苏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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