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海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乡**村,住本村,2012年2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山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3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山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9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宁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麻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小区,住朔州市山阴县**小区,2009年9月22日因吸毒被山阴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6月5日因吸毒被朔州市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8月13日因吸毒被朔州市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8月8日因吸毒被山阴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宁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李海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二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二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麻某某翻墙进入山阴县芳园一区赵某某家中,将一条黄金项链、两个玉手镯、两条珍珠项链、一条翡翠项链、二十余张一分钱旧纸币和五六盒芙蓉王香烟盗走。
2、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麻某某来到山阴县后所乡元营村,使用自制铁丝开锁工具将梅某某家大门锁及南房窗户撬开,进入屋内将放在地上行李箱中的500元现金盗走。
3、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麻某某翻墙进入山阴县后所乡元营村李某乙家,将西房玻璃破坏进入屋内,盗走梳妆台上首饰盒里放置的一串貔貅手链、一枚黄金戒指及衣柜里的500元现金。
4、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海龙和麻某某租车从山阴县到阳方口镇的平房区,二人分别步行选择作案目标,麻某某翻墙进入阳方口镇陶瓷厂宿舍院佀某某家院子,见房门未锁,进入屋内将5700元现金和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盗走,后与李海龙汇合。
5、2020年4月4日,被告人李海龙和麻某某来到阳方口镇东大街,麻某某使用自制铁丝开锁工具将史某某家大门锁撬开,用斧子别开纱窗,二人爬进史某某家,将电视柜抽屉里放置的5000元现金、一块手表、一部手机、三条烟和几盒散烟盗走。
6、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海龙和麻某某来到阳方口镇东大街,麻某某使用自制铁丝开锁工具将杨某某家大门锁撬开,见家门未锁,二人进屋将一枚金戒指、一辆豪爵弯梁摩托车盗走。
7、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海龙和麻某某在上述盗窃地点距离不远处的刘某某家,用同样的方式将其大门锁及房门锁撬开,二人进屋将一条钻石牌香烟盗走,在翻找东西的过程中将刘某某家布衣柜撕烂。
8、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麻某某来到山阴县安荣乡安荣村,用同样的方式打开吴某某家门锁,将放在家中床上的一部杂牌手机、放在柜子里的两盒香烟盗走。
被告二人将上述被盗的一辆豪爵弯梁摩托车、一部杂牌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藏匿于居住的地方,其余被盗物品和钱款均用于吸食毒品和个人生活用度。
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意见为:该案中涉及的摩托车、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财产价值为人民币15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二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龙、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龙、麻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海龙在上次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锐锋
检察官助理:王婧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海龙、麻某某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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