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麻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74********,景颇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瑞丽市**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麻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瑞丽市**路**路交叉口500米处,被瑞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省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麻某的血液进行鉴定,麻某驾车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31.5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31.54毫克/100毫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麻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珊
检察官助理:汤品德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瑞丽市勐秀乡户兰村公所户兰村44号,电话1520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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