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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盗窃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街道****2003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2007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麻某某的假释裁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17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12月1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麻某某来到三门县海游街道金叶村下达田34号未兴烟酒店,窃得被害人叶某某十三条香烟以及2800元现金。经三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11020元。麻某某窃得财物总价值共计13820元。

被告人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涉案财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5.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汉勇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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