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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古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麻某某古,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8********,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2014年12月18 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麻某某古和阿某某(15周岁,另处)来到本市武某某二环路高升桥路口,由麻某某古驾驶摩托车,阿某某下手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雷某某外套左边包内盗走一部VIVO Y85型手机后逃离现场。同日20时许,被告人麻某某古和阿某某在成华区一号桥附近被青羊区公安分局民警挡获。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3月3

附:

1.被告人麻某某古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附提票1张。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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