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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麻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99********,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昭觉县竹核乡**村瓦**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2月13日被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麻某某某伙同洛古某某(另案处理)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州大道与航海路交叉口公交站牌处,跟随被害人王某某,趁四周无人注意,将王某某放置在上衣左侧口袋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牌手机盗走,赃物经估价价值600元。后麻某某某伙同洛古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七里河站A口处,跟随被害人郭某某,趁四周无人注意,将郭某某放置在上衣左侧口袋里的一部深绿色华为NOVA5手机盗走,赃物经估价价值1500元。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麻某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幼儿园外面被巡逻至此的民警抓获,于2020年12月12日移交至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

(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刑初362号;

(5)年龄证明;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陈述;

4.同案犯洛古某某供述

5.被告人麻某某某供述;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麻某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张艺凡

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某现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2册1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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