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麦某提·阿某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85********,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房。2016年2月2日因盗窃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5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9月5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抓获,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提·阿某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3时,被告人麦某提·阿某提在本市新城区华清东路海纳物流市场门口,趁被害人吕某某不备之际,将其裤子左前口袋内的一部OPPO手机(型号A9,6+128G,萤石紫)盗走,逃离时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书;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提·阿某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提·阿某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麦某提·阿某提虽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但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虎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7.单行材料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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