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12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现住广东省开平市**镇**街**幢**房。2018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方俊强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麦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麦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0时53分许,被告人麦某某在广东省开平市**镇**路**号**厂门口,以拉开车门的方式,进入停放在该处的赣E**号小汽车内,盗走被害人方某某摆放在车抽屉内的、分别用两个红色小盒子装着的黄金戒指2枚、黄金项链1条(挂着千足金翡翠吊坠1个)、手链1条(金珠子5颗及小玉石6个串成的)。当日19时许,被告人麦某某以15397元的价格将盗窃的黄金首饰变卖。当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麦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扣押其涉案手机1部、款项15397元。经鉴定,涉案足黄金项链1条(含足金吊坠1个)的价格为8635元、足黄金戒指1枚的价格为9500元、足黄金戒指1枚的价格为2020元、足黄金珠子5颗的价格为18300元,共计21985元;涉案金珠子和小玉石手链已灭失无法认定。案发后,已追缴涉案足黄金项链1条(含足金吊坠1个)、足黄金戒指2枚、足黄金珠子5颗并发还给被害人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手机及赃款;
2.书证;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麦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民强
检察官助理:李炳能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随案移送:手机1台、赃款15397元(均暂扣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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