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麦梓庭,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房。2010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梓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涂某某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麦梓庭到本区**镇**街**号,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劲力JL125-6C摩托车盗走,后驾驶赃车逃至本区**镇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23元。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麦梓庭抓获。
被告人麦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梓庭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梓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麦梓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梓庭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麦梓庭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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