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943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号。2020年1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67617元的价格擅自从湖南省一鞭炮厂购入鞭炮1批,存放于其承租的中山市**镇**村**队的**花木场内准备予以销售。同日晚上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花木场内抓获被告人麦某某,并当场查获鞭炮2953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非法经营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某认罪认罚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舒韵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