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麦某甲贪污、受贿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2089

被告人麦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68********,汉族,专科文化,原系鹤山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住广东省鹤山市**街道**街**号。因本案于2019823日被鹤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929日被刑事拘留,2019109日被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9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律师严文标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调查二次(20191122日至20191220日,202024日至20202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1110日至20191124日、2020121日至2020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麦某甲从2003年至2019年任鹤山市**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物合计93686.87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未遂16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公司业务对象的红包及好处费合计180900元。2019823日被告人麦某甲自首,退清全部赃款。

一、贪污的犯罪事实

120095月,麦某甲、李某乙经商量后,由李某乙虚开两张合共价值11000元的发票在**公司报销,从而套取款项用于支付李某乙的购车款。

220169月、20171月,麦某甲以公司名义到**镇**五金店采购了价值分别为4795.5元、7113.25元的材料,用于**、**的朋友住宅的水电安装。

3201611月,麦某甲私下从公司仓库取走价值3762.12元的材料,用于**花园里的朋友住宅的水电安装。

420169月,麦某甲在结算**路灯箱广告牌拆除工程费中虚增8600元,支付其朋友住宅水电安装的人工费用。

520173月,麦某甲授意**建筑有限公司的吕某某先垫支了16400元用于支付其朋友住宅水电安装的人工费用,后在20193月,同意吕某某将该款项虚增在工程结算中,后被审核发现而未得逞。

62007年和2010年间,麦某甲私下从公司仓库取走价值共18516元的材料,用于其住宅及舅舅住宅的水电安装。

720147月,林某某挂靠**公司参与新会区**线的路灯安装工程的招投标,后麦某甲收取林某某的18000元挂靠费据为已有。

820165月,麦某甲指使李某乙以“办公室维修工程”名义虚开5500元的发票套取款项,用于支付其朋友住宅水电安装的人工费用。

二、受贿的犯罪事实

12003 年至2011 年间的春节和中秋节,麦某甲多次收受材料供应商梁某某的红包38000元。

220032012 年间的春节和中秋节,麦某甲多次收受单位劳务分包商莫某某的红包54000元。

32014年**公司向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一套交通信号控制设备,后麦某甲收受了该公司唐某某的好处费20000元。

420032012 年间的春节和中秋节,麦某甲多次收受材料供应商广州**通用电气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廖某某的红包22900元;2005 年**公司采购**公司的路灯控制终端系统,麦某甲收受了廖某某的好处费 10000元。麦某甲合计收受廖某某贿赂款32900元。

52013 年至2018 年间的春节和中秋节,麦某甲多次收受材料供应商佛山市**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张某某的红包8000 元;20141月和2015 年,张某某为尽快结算台山市**镇高速出口和江肇高速**立交的路灯工程货款,送给麦某甲好处费合共20000 元。以上麦某甲合计收受张某某贿赂款28000 元。

62009 年至2012 年的春节和中秋节,麦某甲多次收受道路灯杆广告承包商李某某的红包共 6000 元。

72011 年至2012 年的春节和中秋节,麦某甲多次收受单位业务对象潘某某的红包共 2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梁某某、莫某某、唐某某、廖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潘某某、李某乙、麦某乙、刘某甲、吕某某、黄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易某某、文某某、肖某某、麦某丙、温某某、刘某乙、黄某乙、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93686.87元,其中未遂16400元,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09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甲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建议合并判处被告人麦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振权

2020327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