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麦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吴川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麦某甲与同村的麦某乙(因本案已判决)、麦某丙(已因本案判决)、麦某丁(已因本案判决)、麦某戊(因本案已判决)等人在麦某己位于吴川市**镇**村的家里饮酒聊天时,谈论起村中的事情,认为村干部麦某庚在处理村中事务时对待村民不公。因被害人麦某庚全家均在**城区居住,其在**村的住宅无人看守,麦某甲、麦某丙、麦某丁、麦某乙、麦某戊等人便去到麦某庚房屋处,随手捡起砖块砸打麦某庚住宅的不锈钢大门、铝合金窗、不锈钢防盗网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麦某庚住宅被毁坏的财物值款人民币7233元。案发后,麦某甲于2019年10月29日主动到吴川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麦某庚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9.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甲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麦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麦某甲与被害人麦某庚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颖娴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处所位于吴川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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