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麦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镇**居委会**巷**号之**。2020年1月4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饶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麦某乙、麦某丙(均已判决)等人于2016年9月3日凌晨3时许与被害人麦某丁在饶平县汫洲镇汫北小学附近烧烤摊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双方各有损伤后离开现场。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麦某甲受串招伙同同案人麦某乙、麦某丙等人持械到被害人麦某丁位于**镇**居委会**横**号的家中滋事,致被害人麦某丁家内外门损毁和被害人林某某受伤。
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麦某丁一方与被告人麦某甲一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方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63000元,被害方请求对被告人麦某甲等人从轻处罚。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麦某甲主动到汫洲边防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麦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左眼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麦某丁面部及右肩胛部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麦某乙左眼部、左肘部及右小腿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饶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铁门、门锁、铝合金门价值共计人民币9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麦某戊、麦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麦某丁的陈述;4.同案人麦某乙、麦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甲伙同他人滋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麦某甲一方能主动赔偿被害人麦某丁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麦某甲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麦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麦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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