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麦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巷**号。于2019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中旬的一天及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麦某甲在其住家台山市**镇**村**巷**号一楼房间内,先后两次容留吸毒人员麦某乙、麦某丙、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麦某甲的供述。
2、证人麦某乙、麦某丙、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相关书证。
6、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2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甲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虹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麦某甲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五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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