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麦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村**路**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1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麦某甲醉酒后驾驶粤XVP****号牌的小型越野客车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胜西路谭地村城巴站对开被公安交警部门设卡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麦某甲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22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麦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峰
检察官助理:管璐璐
2020年3月31日
附:
1. 被告人麦某甲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山庄**区**街**号,联系电话;139*******;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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