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麦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东方市**水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8月1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1时,被告人麦某甲无证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琼DK****小型轿车,从东方市板桥镇火车站经海榆西线开往感城村方向。21时27分许,行驶至海榆西线290公里加600米路段时,适遇被害人吴某甲驾驶的琼D6****三轮摩托车搭载符某某同向行驶。因麦某甲进行超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三轮摩托车又与道路南侧的人行道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和吴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后,麦某甲走到距现场20米开外的地方观望,未主动向现场民警承认是驾驶员,只是打电话给哥哥麦某乙。麦某乙到现场后谎称自己是驾驶员并接受调查,到交警大队后才承认麦某甲是驾驶员。同日23时许,麦某甲到东方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投案。
经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出血死亡。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麦某甲、吴某甲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分。涉案琼DK****小型轿车制动系不合格,正面右侧碰撞痕迹,符合与涉案琼D6****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尾部左侧及车身左后部相接触碰撞所形成。经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麦某甲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甲、符某某无责任。
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家属吴某乙收到麦某甲家属支付的安葬等费用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触警登记表、出诊记录表、情况说明、补充说明、收据等书证;
证人符某某、林某某、麦某丙、麦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麦某甲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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