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麦某,男,维吾尔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住疏附县x乡x村x组x号。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发路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7时左右,被告人麦某在疏附县布拉克苏乡x村x组路边跟朋友阿某一起喝酒,喝完后醉酒状态下,没问车主就把钥匙拿走,无证驾驶停在路边的乌某的新xx号小型轿车,行驶中因被告人无法控制车辆,车被撞停在路边的麦子堆上,这时阿某上车,被告人不听劝继续驾驶到布拉克苏乡x村x组路口时阿某用拉手刹的方式让车停下来,后车主乌某报案而告破。被告人麦某在侦查过程中不予配合公安机关人员侦查活动,对公安人员进行辱骂。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277.4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mg/100ml
上述事实由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目无国法,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周围不特定的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不配合公安人员的侦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麦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拘役四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70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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