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649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0********, 汉族,高中文化, 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巷*号。2017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经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15日、5月24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4月11日、6月19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1日、5月12日、7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下旬,被告人麦某某在我市**镇先后将廖某某卡号为62220220110********、李某某卡号为6222022011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提供给欧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同时向欧某某等人提供银行卡取款密码等相关信息资料。同年12月1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在**镇**磨具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被缴获苹果6手机1部及工商银行卡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有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2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本案案卷5册。
3、视听光盘3张。
4、涉案物品均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待法院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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